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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保护国际劳工标准扫描
发布时间:2010-03-03 来源:绍兴市妇联浏览次数:字体:【
  限制童工就业的最低年龄和禁止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已经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理解和认同
  对童工和未成年工人给予必要的特殊保护,是最先受到各国劳动立法重视的问题之一。工业革命后,严重滥用童工的现象相当普遍,成为资本家追逐高额利润的一种重要方法。国际劳工组织成立后,在它的章程里,把保护童工和未成年工人作为自己的一项迫切任务。在分别对不同行业和职业的准许就业的最低年龄制定了10个公约以后,用一个统一的公约加以确定的时机趋于成熟,1973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准许就业的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公约)和同名的建议书(第146号建议书)。
  第138号公约规定:准许就业的最低年龄,不得低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低于15岁。不过,如果成员国的经济和教育设施不够发达,在与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后,初步规定最低年龄为14岁。
  但如果有关未成年人的健康、安全和道德得到了充分的保护,并且他们在有关的活动部门受过适当的专门指导和职业训练,在这种条件下,国家法律或条例,或主管当局在与有关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后,准许从16岁起就业或工作。国家法律或条例可以允许13岁至15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轻工作,这种轻工作不会危害未成年人的健康发育,并不会妨碍他们上学、参加经主管当局批准的职业指导或培训计划,或从所受的教育中获益的能力。在经济和教育设施不发达的国家,可以用12岁至14岁代替上述的13岁至15岁。
  国际劳工大会认为,彻底消除童工劳动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通过新的劳工标准,把禁止和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作为国家和国际行动的主要优先目标,这既要考虑到义务教育的重要性,又要考虑使有关儿童脱离所有此类工作,以及为其提供康复和社会融合,解决其家庭需要问题。国际劳工大会认识到,童工劳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贫困造成的,长期的解决有赖于经济的持续增长带来的社会进步,特别是在消除贫困和普及教育方面。所以,国际劳工组织提出,首先禁止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1999年,第87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禁止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公约)和同名的建议书(第190号建议书)。
  第182号公约规定:凡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须采取立即有效的措施,以保证将禁止和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作为一项紧迫事务。成员国应将制定和实施行动计划,作为优先目标,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制定和实施此类行动计划,须同有关政府机构以及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进行协商,并考虑其他有关群体的意见。
  公约规定,就本公约而言,“儿童”一词适用于18岁以下的所有人员。
  所谓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所有形式的奴隶制或类似奴隶制的作法,如出售和贩卖儿童、债务劳役和奴役,以及强迫或强制劳动,包括强迫或强制招募儿童用于武装冲突;
  (2)使用、招收或提供儿童卖淫、生产色情制品或进行色情表演;
  (3)使用、招收或提供儿童从事非法活动,特别是生产和贩卖有关国际条约中界定的毒品;
  (4)其性质或工作环境可能损害儿童健康、安全或道德的工作,如:使儿童遭受身体、心理或性虐待的工作;井下、水下、有危险的高处或狭窄空间中的工作;使用危险的机器、设备和工具的工作,或是搬运重物的工作;在不健康的环境中从事工作;在特殊困难条件下从事工作。
  考虑到教育对消除童工劳动的重要性,成员国须采取有效的和有时限的措施,以便:(1)防止雇佣儿童从事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2)为使儿童脱离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以及为他们的康复和社会融合,提供必要和适宜的直接援助;(3)保证脱离了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的所有儿童,能享受免费基础教育,以及接受职业培训;(4)查明和接触处于特殊危险境地的儿童;(5)考虑女童的特殊情况。成员国须采取适当步骤,落实本公约的条款。
  成员国在同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后,须建立或指定适当机构,监督实施使本公约发生效力的各项条款。成员国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规定和执行刑事制裁和其他必要的制裁,以保证有效实施和强制执行使本公约发生效力的各项条款。成员国须指定主管当局,负责实施本公约发生效力的各项条款。
  据不完全资料显示,国际劳工组织的175个成员国中,已经有105个国家和地区批准了第138号公约(我国于1999年批准了第138号公约);57个成员国批准了第182号公约(我国于2002年批准了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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