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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张孝琳在《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宣传月启动仪式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摘要)
发布时间:2011-03-16 来源:绍兴市妇联浏览次数:字体:【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这标志着我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对进一步推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规范化,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构建平安和谐浙江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制定《条例》的意义
     家和万事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家庭暴力行为的存在,严重伤害了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身心,损害了家庭的和谐,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如何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一直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妇联关注的问题。近年来,我省各地采取建立家庭暴力报警网络、开展家庭纠纷调解、加强社区干预等多种措施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是家庭暴力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仍然比较严重。据全省妇联系统2008年至2010年上半年信访统计分析,每年有关家庭暴力的信访占全部信访的14.5%左右,家庭暴力投诉仍是妇女信访的重要内容之一。据有关部门统计,全省公安部门每年接处家庭暴力案件报警2万余件,近三年,全省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1700余件,其中涉嫌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案件占96%。目前国家法律涉及家庭暴力概念的主要有三部:《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虽然没有出现“家庭暴力”这个词,但是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因此,我认为制定这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是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二是规范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将实践中好的做法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并作出明确规定;三是细化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使之更加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更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条例》的主要特点
     1、注重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条例》第一条就明确了立法宗旨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第四条规定:“家庭成员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爱护、相互扶持。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条例》还规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规定了制止家庭暴力、多途径保护受害人的有力措施;规定了各部门对家庭暴力受害人进行救助的职责;规定了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对家庭暴力行为人开展批评教育和一定的惩罚措施的同时,要对经常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给予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给予家庭暴力行为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条例》处处体现了以人为本、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理念。
    2、注重了公权力的有限干预。对于公权力要不要干预家庭纠纷问题,在立法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反映。一种意见认为,亲官难断家务事,家庭暴力在没有达到触犯刑事法律前,公权力不宜过多干预。也有一种意见认为,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一旦家庭暴力受害人报警,公权力就应该给予家庭暴力行为人一定的惩罚。对此,我们经过反复研究论证,认为家庭暴力发生于私生活领域,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有着血缘、婚姻等亲密关系,法规要立足中国的国情,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既有一定的必要性,又必须予以一定的限制。条例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涉及家庭暴力的报案纳入110报警受理范围,接到家庭暴力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制止,并制作处警记录。”同时还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家庭暴力案件情节轻微、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涉嫌犯罪三种不同情况进行处置。
    3、注重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长效机制的建立。《条例》通过三个方面建立和健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长效机制: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委员会或者确定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本地区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二是强化村(居)民委员会、受害人所在单位、基层调解组织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止功能,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努力把使家庭暴力扼止在萌芽状态。三是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他人向有关单位投诉或者求助,有关单位要及时做好劝阻制止工作。确保了家庭暴力投诉方便、有人受理和处置及时。
    4、注重了家庭暴力救助网络的构建。条例分别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检、法、司,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工、青、妇、残、老龄等组织,受害人所在单位,村(居)委会等的救助职能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赋予了各个不同部门对家庭暴力救助具有不同的责任,构建了一个几乎覆盖所有相关单位、促使相关单位主动相互协调配合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联动网络。
    三、《条例》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条例》不分章节,共26条。大致可以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总则(第一条至第七条),第二部分是预防(第八条至第十条),第三部分是制止(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第四部分是救助(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五部分是奖惩(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后一条是实施时间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1、总则部分。规定了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家庭暴力的界定、政府的职责,以及设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机构的要求。这里有两个问题要说明一下,一个是家庭暴力的界定。家庭暴力的概念,法律没有明确界定。现有的全国各省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大同小异。基本上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的表述,将家庭暴力界定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在调研中有人提出应该增加冷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暴力等作为家庭暴力写入法规。省人大常委会经过反复研究论证,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界定更符合当前家庭暴力的实际情况,因此条例沿用了这种写法。第二个是设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委员会或者确定相应机构问题。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但在实践中存在各自为战,形不成合力的问题。我省杭州、宁波两市都已经通过立法设立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委员会,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妇联,其他设区市的情况则不尽相同。为此,条例草案采用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委员会或者确定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地区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设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委员会的,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妇联,负责日常工作。”这样规定,既符合部分市的实际,又体现导向性,但不强求一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委员会,授权给妇联;也可以自行确定其他机构来承担相应的职能。
    2、预防部分。条例从三个方面构建了一个全方位的家庭暴力预防体系。首先是公安、民政、司法等行政部门,工、青、妇、残、老(龄)等组织,以及乡镇街道,结合自身工作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其次是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媒体加强家庭伦理观念、文明家庭教育,营造良好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社会氛围;再次就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及早发现及时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3、制止部分。规定了家庭暴力发生后,受害人可以向哪些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救助,直至报警。规定了接到投诉或者要求救助的单位处置程序,防止互相推诿。由于家庭暴力是由很多主客观因素造成的,情况比较复杂,我们立法的宗旨是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如果片面强调了对施暴者的惩治打击,可能会增加家庭破裂的概率,效果适得其反,因此规定公安机关处置家庭暴力案件要根据不同情况(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和涉嫌犯罪),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由于家庭暴力有很大的隐蔽性,受害人举证难是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普遍存在的问题,因此条例在多处强调了证据的固定,如:第十二条规定,接到家庭暴力投诉、求助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家庭暴力行为人的施暴情况和受害人的受害情况;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制止,并制作处警记录。
    4、救助部分。《条例》构建了一张全社会参与的家庭暴力救助网。先是司法方面,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要对受害人必要的司法救助、帮助受害人收集证据、加强人身安全保护等;规定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加强对有关家庭暴力案件的监督;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要为符合条件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再是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医疗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在必要时要为受害人提供支持、帮助或者救助,政府建立庇护所用于紧急救助;最后是畅通家庭暴力的投诉,对家庭暴力行为人的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有了这张“救助网”,我们就能够最大限度地动员社会力量来参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最大限度的减轻家庭暴力带来的伤害。
    5、奖惩部分。共两条,一条是奖一条是惩。条例规定,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而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不力的个人和单位,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201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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