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联团体会员是妇联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妇女工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促进妇女发展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加强绍兴市妇联与各团体会员的联系与合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各团体会员在推进全市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妇女联合会团体会员工作条例》和《浙江省妇联团体会员工作制度》,制定绍兴市妇女联合会团体会员工作规范。 第一条 团体会员对象 团体会员对象为以女性为主体的社会团体。具体有三类: 一是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依据《章程》规定均为妇联团体会员。包括近年来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组建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等。 二是已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接受妇联业务指导的妇女团体,均为妇联团体会员。 三是凡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以女性为主体的社会团体,各行各业自愿组织的为社会、为妇女服务的协会、联谊会、研究会、宗教团体和其他群众团体的妇女组织,经自愿申请,妇联批准,可作为妇联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妇联团体会员应履行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团体会员的义务 1. 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 2. 宣传和执行绍兴市妇女代表大会和市妇联执行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和精神;完成市妇联有关工作部署,定期汇报工作。 3. 结合本团体特点,充分发挥团体会员优势,服务妇女、服务社会。 4. 增强性别意识和对妇女工作的责任感,反映会员的利益诉求,代表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5. 向绍兴市妇联推荐优秀妇女人才。 (二)团体会员的权利 1. 团体会员代表参加绍兴市妇女代表大会,其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妇联执委会会议。 2. 参加绍兴市妇联开展的研讨、培训、表彰、联谊等有关活动。 3. 对绍兴市妇联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条 团体会员工作制度 (一) 工作会议制度 绍兴市妇女代表大会要有团体会员代表参加,各团体会员要配合市妇联做好会员代表的推荐工作;绍兴市妇联召开执委会要安排非执委的团体会员主要负责人列席;市妇联召开相关工作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安排相应团体会员负责人参加。市妇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团体会员负责人会议,通报妇女工作情况,交流团体会员工作。 (二)沟通联系制度 绍兴市妇联要加强工作指导和服务,对团体会员工作要做到有领导联系、有部室协调、有人员服务,加强走访联系,沟通情况信息,听取工作意见,开展工作指导。市妇联组宣部负责团体会员的发展协调和管理工作;各有关责任部室做好对口团体会员的联系服务工作;办公室负责团体会员的信息宣传工作,各团体会员也要积极提供有关信息、扩大宣传。 (三)调研指导制度 绍兴市妇联组织开展的专题调研,可吸收有关团体会员共同参加,相关团体会员要做好配合工作,积极提供调研数据和资料。市妇联积极支持团体会员开展有关妇女发展的理论研究和政策调研。市妇联要加强对各级妇联开展团体会员工作的指导,不断加强和改善妇联团体会员工作。 (四)活动交流制度 绍兴市妇联要积极搭建活动平台,组织团体会员参与省妇女代表大会和省妇联执委会确定的重点工作,加强妇联与团体会员之间的交流,促进团体会员之间共同发展。市妇联要培育和宣传团体会员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激励引导团体会员更好地服务大局、服务妇女、服务社会。 (五)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团体会员应及时向绍兴市妇联报告重大事项,重大事项主要包括:涉及本省妇女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活动;团体会员的更名;领导班子成员的人事变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相关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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