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维权服务
我国拟取消嫖宿幼女罪
对这类行为以强奸罪论处从重处罚
发布时间:2015-09-01 来源:绍兴市妇联浏览次数:字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8月24日下午向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乔晓阳指出,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取消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以强奸罪论处,从重处罚。

  记者注意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一审、二审时并没有“取消嫖宿幼女罪”的相关规定。

  “这一罪名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的有针对性保护幼女的规定。”乔晓阳指出,对这一问题,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一直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一直以来,全国妇联非常关注嫖宿幼女问题。自从嫖宿幼女罪1997年“入刑”后,全国妇联权益部信访处每年都会接到近百起“奸淫幼女”的相关投诉。从2010年全国两会开始,全国妇联提出了取消嫖宿幼女罪、对嫖宿幼女的行为作为强奸罪的一个从重情节加以处罚的建议。近年来,妇联界的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关于取消嫖宿幼女罪的提案。

  形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提出,嫖宿幼女罪是对幼女“贴标签”,最高刑偏轻,不利于保护幼女,且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对取消嫖宿幼女罪意见强烈,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

  形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后,共有76239名网民提出110737条意见。许多意见认为,应当取消现行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嫖宿幼女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定罪量刑,即“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在当前情况下,取消嫖宿幼女罪有利于对幼女的统一保护,也能体现出对幼女特殊保护的立法精神。

  法学家阮齐林、刘仁文赞成取消嫖宿幼女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认为,应当看到的是,尽管立法机关和当时支持这一立法的刑法学者的本意是要保护幼女,整体上看司法实践也没有造成对犯罪者的放纵,但“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的设置仍然存在比较大的问题。它最大的问题就是对幼女的“污名化”,很容易对受害幼女造成二次伤害甚至终身伤害。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赞成取消嫖宿幼女罪。

  也有一些专家,如刑法学家高铭暄教授表示对取消嫖宿幼女罪难以理解,认为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在犯罪构成和社会危害性上都有所不同。

  乔晓阳说,考虑到近年来这方面的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执法环节也存在一些问题。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取消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可以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对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犯罪作了规定,第三十四条对虚假诉讼犯罪作了规定。

  乔晓阳说,有的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提出,实践中也存在单位进行上述犯罪活动的情况,建议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相关规定。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有关部门建议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规定不得减刑假释。

  乔晓阳介绍,法律委员会经同中央政法委等有关部门研究,采纳了这一意见,建议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乔晓阳说。(来源:中国妇女网)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打印文章
版权所有:绍兴市妇联 设计制作:绍兴市电子政务办公室
地址:洋江西路589号行政中心6号楼2楼北侧
电话:85098169 传真:85098165  维权热线:12338